mù de xíng lùn · ㄇㄨˋ ㄉㄜ˙ ㄒㄧㄥˊ ㄌㄨㄣˋ
| 词语 | 目的刑论 |
|---|---|
| 拼音 | mù de xíng lùn |
| 拼音字母 | mu de xing lun |
| 拼音首字母 | mdxl |
| 注音 | ㄇㄨˋ ㄉㄜ˙ ㄒㄧㄥˊ ㄌㄨㄣˋ |
| 注音符号 | ㄇㄨ ㄉㄜ ㄒㄧㄥ ㄌㄨㄣ |
| 注音首符号 | ㄇㄉㄒㄌ |
目的刑论称“目的主义”、“教育刑论”。西方刑法学者关于刑罚目的的一种学说。认为刑罚的目的并不在于对过去的犯罪行为的报应,而是为了未来社会的防卫。防卫社会的目的可以归纳为预防犯罪的再生。旧派刑法理论家有的就主张刑罪具有一般预防的目的。这属于早期的目的刑主义。一般所说目的刑论,专指新派的以社会责任论为理论基础,强调特别预防主义的学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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